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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 發布日期:2014-09-26 | 更新日期:2014-09-26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主旨:訂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一、含可待因(Cod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廣告警語刊登方式如下:
(一)平面、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以版面十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
(二)屬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十分之一。
(四)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之概念。
(二)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並顯示正確用法用量。
(三)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嚴重感冒可使用加強配方之動作、畫面或言詞等,廣告並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依本規定辦理;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核准之廣告,至遲應於展延時依本規定修正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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