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150051號令
主旨:發布修正「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附修正「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一、發布事項:修正「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如附件。
二、公告修正「人體器官保存庫申請須知」,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