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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3-09-10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91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372 

附件:

主旨:修正「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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