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 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 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 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審查費。
第 三 條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 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 同一機構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 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 同一機構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
幣五千元。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第 四 條 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
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