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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西藥新查驗登記案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份名或品名」,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4-05-27 | 更新日期:2014-05-2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404771號

主旨:訂定「西藥新查驗登記案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份名或品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西藥新查驗登記案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份名或品名」。

二、本公告適用範圍為即日起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案之西藥藥品,其仿單亦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

三、未依前述事項辦理者,不予核發西藥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