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404771號
主旨:訂定「西藥新查驗登記案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份名或品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西藥新查驗登記案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份名或品名」。
二、本公告適用範圍為即日起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案之西藥藥品,其仿單亦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
三、未依前述事項辦理者,不予核發西藥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