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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波多黎各境內藥廠申請我國工廠檢查,本署原則上同意比照美國境內藥廠,得採書面工廠資料審查(PMF)或國外實地查廠雙軌方式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 發布日期:2012-09-12 | 更新日期:2013-05-0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9月1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101888號

主旨:有關波多黎各境內藥廠申請我國工廠檢查,本署原則上同意比照美國境內藥廠,得採書面工廠資料審查(PMF)或國外實地查廠雙軌方式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鑒於波多黎各係美國之自治政區,其藥廠爾後申請PMF新廠、新增劑型或生物藥品新增品項等檢查時,依旨揭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