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0122號
主旨: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三、公告內容:
(一)除已經本部107年9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71104588號公告之藥商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外,自公告日起,批發、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可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檢查,並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規定。
(二)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對於藥品運銷至偏遠、離島區域或其它特殊個案,本部將視具體情節予以認定。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31
(四)傳真:02-27877178
(五)電子郵件:1726cc@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