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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草案。
| 發布日期:2019-02-15 | 更新日期:2019-11-2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0122號

主旨: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三、公告內容:

(一)除已經本部107年9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71104588號公告之藥商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外,自公告日起,批發、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可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檢查,並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規定。

(二)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對於藥品運銷至偏遠、離島區域或其它特殊個案,本部將視具體情節予以認定。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31

(四)傳真:02-27877178

(五)電子郵件:1726cc@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