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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自本(102)年7月1日起,申請大陸進口之自用原料藥應檢附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相關事宜,檢送大陸GMP原料藥清冊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 發布日期:2013-03-01 | 更新日期:2013-05-0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31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21100565

主旨:因應「自本(102)年71日起,申請大陸進口之自用原料藥應檢附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相關事宜,檢送大陸GMP原料藥清冊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1011212FDA藥字第1011406021號辦理。

     二、本案所附之大陸GMP原料藥相關資訊,謹提供業者參考,業者辦理自用原料藥申請作業   時,仍應檢附有效之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其中,原料藥廠GMP證明書之有效期間或原料藥品項等內容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