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本署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七○四二四七一號暨經濟部經 (八七) 工字第八七二六○七五八號公告實施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兩年至少一次」,修正為「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依產品危險性考量,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三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