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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 一、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所定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 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所定非植入性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