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三六七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有關貴處函詢清潔隊員捕犬基於安全考量擬考慮使用「麻醉槍」乙案,倘「麻醉槍」內含不以麻醉藥品列管之麻醉劑,則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另「麻醉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是否適宜清潔隊員捕犬使用乙節,請轉使用單位逕洽詢內政部警政署,復請 查照。說  明:又大型動物園都備有麻醉槍應可請求提供使用麻醉槍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