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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50064131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有關貴公司函請釋示醫療院所直接購買95度酒精,再由藥師或藥劑生自行稀釋為75%消毒酒精,作為肌膚、手部及器皿、器械等清潔、消毒、抗菌之用途,是否違反藥事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公司95年12月08日祐字第0951208302號函,兼復生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27日發字第0951127102號函。二、案內95度酒精,不以人用藥品列管,其管理請參照財政部公布之「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三、有關75%酒精製劑之管理:(一)作為醫療用途,如殺菌、消毒、手術前消毒等用途之75%消毒酒精製劑,應以藥品列管。(二)若作為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非醫療用途),含75%酒精產品,得以一般商品列管,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殺菌、消毒等)。四、75%酒精基於醫療作業消毒抗菌程序之用,應由醫療之人員管控,其由醫院藥局以95%酒精調配,應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