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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85年9月16日商85217699號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樟腦油、樟腦精產品是否為藥品疑義乙案案經洽准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九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五○四八八四三號函以(一)含樟腦之產品用於人體,宣稱醫療用途者,以人用藥品管理,適用藥事法;(二)若非用於人體,不以人用藥品管理,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是以,用於人體之含樟腦產品,其標示應依藥事法規定,非用於人體者,其標示則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