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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30日衛署藥字第0960045629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有關「○○西藥房」市招是否符合規定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說  明: 一、復 貴局96年10月4日雲衛藥字第0964000552號函。二、市招所載之文字係屬表見自由之範疇,其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等,復查藥事法及其授權之法規,尚無就市招所載之文字內容有所限制,僅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合先敘明。三、若其市招內容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為避免誤導消費者,宜請 貴局視實際情況輔導藥商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