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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第0960321933號令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之後準用本署主管法規有關於直轄市規定者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藥事法 第66條第1項、第3項、第66條之1、第102條第2項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8條、第44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4條第2項、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