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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7年4月30日衛署藥字第0970304896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有關台灣柏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肝素鈉注射液5000國際單位/公撮(衛署藥輸字第018198號)」藥品抽驗事宜,權責區分及管轄爭議乙案,請 查照。說  明: 一、關於藥事法稽查及取締之相關事項,應由藥商登記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管轄,有管轄權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行為或物品儲放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助辦理,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不得拒絕。二、至行為或物品儲放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請求有管轄權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陪同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