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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衛中會藥字第八九○○三七三三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生動物作為中藥材製造產品,應查明來源,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取得同意,並將收據永久保存,以備隨時查核。請 查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年5月28日(86)公貳字第8413036-008號函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後條文為第二十五條),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大型醫療院所以藥品得標合約書不當限制賣方售價之行為已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說明如次:1.  就買方所處之市場地位及商品特性而言:經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中央健康保險局各聯合門診中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下稱北市政府衛生局)、三軍總醫院(下稱三軍醫院)等單位在醫療、用藥等領域具有相當之市場地位。亦即該等醫療院所係藥品行銷通路之中、大型需求者,藥商之主要供應對象即以渠等為大宗,單一供應商相對於買方多處於相對地位之不對等,失去該等採購合約即有遭市場淘汰之虞。2.  就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而言:經查公勞保藥品支付標準及全民健保藥價基準均對市場藥價之高低具有示範效果,同種藥品於市場中已幾無價格競爭存在;而系爭條文使其他醫院、藥房或診所只能以更高或相同價格進行買賣,影響買賣雙方對交易價格之正常判斷,並間接導致市場價格更趨一致,而未能應市場供需、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交易條件等情形,亦造成各醫療院所間之不公平競爭。3.  就買方意圖、目的及方式而言:經查,大型醫療院所等訂定系爭條文並無法源依據,而其中台大醫院、北市政府衛生局及三軍醫院雖係依審計單位及國防部為降低產品標價之要求訂定系爭條文,惟該等函文內容僅止於建議性質,並不具強制性,且招標業主倘欲達到標購更便宜產品之目的,自應盡其訪價及訂定底價之能力,而不宜以系爭概括性之保護己方條款使交易相對人不得不從;況違反系爭條文之處分除追溯庫存差額外,另有罰款,且確有廠商因供應各醫院之價格不同而遭處分,大型醫療院所等藉其市場力要求交易相對人盡不對等之義務有過當之處。  綜上論結,大型醫療院所等訂定系爭條文已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二、惟因考量系爭條文為業者所普遍習見,為顧及醫藥市場競爭之公平性並尊重審計單位及國防部之權責,復考量全民健保藥價基準表及其給付制度尚未確立之情形下,案經提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行業導正」,請大型醫療院所重新檢討並修正系爭條文,俾合乎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並請將修正情形函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