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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化粧品製造工廠及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得依本署73年4 月16日衛署藥字第467875號公告,申請自用藥品原料輸入,僅供製造含藥化粧品或隱形眼鏡用藥水。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公告事項: 一、經本署核發之國產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及含藥成分之隱形眼鏡用藥水,其製造廠 可依國產製造工廠申請自用原料輸入方式,檢附下列資料向本署藥政處報備後 憑本署核發之核准函辦理進口藥品原料事宜: 1.藥品自用原料輸入申請書。 2.該原料之檢驗規格、方法各乙份。 3.該原料該批次原廠之檢驗成績書(應載明批號、檢驗日期及核定人員之簽名) ,或具結在進口通關後補送檢驗成績書送本署核備之切結書乙份。 二、上述申請案件,本署同意得以比照製藥工廠,委託藥品代理商申請,申請時並 應檢附製造廠委託書及藥品代理商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各乙份。 三、本署75年 5月21日衛署藥字第599273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