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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211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2009-12-29
212公告化粧品及其滑石粉原料,依國際間公認之檢驗方法,不得檢出石綿(Asbestos)成分。2009-12-29
213公告申請本署藥物、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暨變更案件,請檢附產品仿單、標籤之電子圖像檔案相關事宜。2009-12-29
214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授研管字第09200104262號函(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2009-12-29
215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應向本署報備。2009-12-29
216公告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案件廠商申請陳述意見之作業流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2009-12-29
217公告自即日起化粧品製造工廠及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得依本署73年4 月16日衛署藥字第467875號公告,申請自用藥品原料輸入,僅供製造含藥化粧品或隱形眼鏡用藥水。2009-12-29
218行政院衛生署97年3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70012215號函2009-12-29
219為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用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轉知由。2009-12-29
220為世界衛生組織函稱有關「西德衛生部宣佈初步為期一年規定〞PHENTERMIN”藥品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令希遵照轉飭知照由。2009-12-29
234筆資料, 第2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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