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國內已上市藥品,發生疑似藥品引起的不良反應,無論嚴重 或非嚴重不良反應,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於獲知後應主動通報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二、另依據藥事法第45-1條訂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責成 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ADR)應行通報,亦即衛生署核准上市之所有藥物及尚在進行臨床試驗之不良事件均應有通報之義務。嚴重不良反應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死亡。
(二) 危及生命。
(三) 造成永久性殘疾。
(四)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 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 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
三、疑似因藥物引起之不良反應請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下載適當表格進行通報。通報表單之填寫可參照「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通報表格填寫注意事項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