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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別產品是否係屬藥品列管?
| 發布日期:2010-11-30 | 更新日期:2010-11-30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一、 有關本局對於產品是否係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我國 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經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詳細資料據以憑核,而非單就所含成分即予以判定。
二、 藥事法第6條規定,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1)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 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三、 另依據藥事法第39條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衛生署申請   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四、 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可至衛生署許可證查詢系統(http://203.65.100.151/DO8180.asp)查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