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輸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如該等產品依海關核歸貨品分類號列項下,列(含)有輸入規定F01、F02、508,其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及本署指定之文件、資料,向貨物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本署各辦事處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一) 有關產品應核歸之貨品分類號列,可參考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網站 / 稅則稅率查詢 / (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查詢,如尚有疑義,則可再逕洽財政部關務署(主責號列前8碼)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主責號列後3碼)。
(二) 有關申請輸入查驗相關表單及本署各港埠辦事處地址及電話,可於本署網站/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中查詢。
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輸入經中央機關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一) 輸入產品僅供個人自用者,符合以下依108年4月16日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規定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1.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或
2.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或
3. 輸入「食品容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
(二) 輸入產品供商業樣品、展覽品等用途以專案申請者,請依本部食藥署線上申辦平台/線上申辦/邊境通關/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線上提送所需申辦文件,向食藥署申請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