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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之補件方式?
| 發布日期:2016-11-09 | 更新日期:2016-11-0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1. 申請案件如有資料不齊全,而經承辦人發文通知補件,廠商應於公文限制之期限內,備齊資料補件到署或申請延期補件1個月(以一次為限)。
  2. 對於文件不齊備之補正通知,以一次為原則,補件期限尚未到期,而廠商已補件在案者,視同已補件案件。(即補件期限尚未到達,廠商已補送資料到署,本署將依補正資料逕為審查核駁,不再通知補正資料。)
  3. 凡未能如期補件亦未申請延期補件或申請延期補件後仍未補件者,本署將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4. 核復不准登記之廠商,得於收到公文後4個月內,備齊應補正資料及本署退件,提出申覆。(申覆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