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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公司在台子廠或分廠或為委託製造廠採用母廠已確效之分析方法是否可以不做確效?
| 發布日期:2008-11-16 | 更新日期:2008-11-16 發布單位:藥品組

1.藥品檢驗方法及規格原則上應依最新版之中華藥典或最近5年內出版之之美國、日本、歐洲、英國藥典、[生物製劑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基準]制定或修正。惟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上述各藥典籍或基準未收載者,以原[開發]廠規格為原則。 2.有關原料藥,分析方法若依照上述各藥典定訂定之分析檢驗方法,原則上在目前暫無須再執行確效。 3.有關成品分析方法,除依上述藥典採用原則外,因考量各廠作業上之差異性[如:處方賦形劑、人員操作、製程等差異],仍應再確認其實際使用之適合性,一般建議宜再執行線性、準確度、精密度、對空白處方之專一性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