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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食品業者落實年度登錄確認, 切勿輕忽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2025/04/24 | 維護日期:2025/04/24 發布單位:花蓮縣衛生局(Tifsan)

為掌握食品業者資訊,提升衛生管理效率,衛生福利部公告具公司、工廠、商業或營業登記之食品業者,包含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包裝、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餐飲業者、食品輸入或販售等業者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皆應完成食品業者登錄或確認作業。籲請食品業者應依法規準備好資料完成登錄,並確認登錄資料正確無誤。
花蓮縣衛生局朱家祥局長表示,本縣所有食品業者,務必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確實完成每年度的食品業者登錄確認作業。食品業者登錄制度的有效落實,有賴於所有食品業者的積極配合。透過定期更新登錄資訊,政府得以掌握最新的業者營運狀況,一旦不幸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才能迅速且精確地追溯問題根源,採取有效的控制與應對措施,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
   朱局長指出,113年花蓮縣因4家業者未依規定完成年度確認作業,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依同法第30條各家裁處新台幣五千元的案例,顯示部分業者對於法規的重視程度仍有不足。為避免類似違規情事再次發生,保障業者自身權益,衛生局呼籲所有食品業者務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辦理登錄,始得營業;又「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以確保資料正確性。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如有登錄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可選擇自行上網使用電子憑證(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辦理,或攜帶原申請登錄時之電子憑證(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組織憑證卡或健保卡擇一),於上班時間8:30~12:00及13:30~17:00至花蓮縣衛生局,由專人協助辦理登錄作業。倘對登錄作業及平台操作有任何疑問,可撥諮詢專線0809-080-209或花蓮縣衛生局食品安全專線03-822695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