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相關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自旨揭標準實施日起,停止適用本署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O九五O四O 九O二七號公告「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及九十六年六月十 二日衛署食字第O九六OO二四四九O號解釋函。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9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jessie5368@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