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兼顧業者廣告創意及消費者權益,本局擬開放各界提出「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之修訂建議,惟為使所提資料完整且具一致性,有效加速行政程序與專家學者審議期間,故訂定旨揭建議書以茲依循。
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修訂建議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三、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102年6月4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052
(四) 傳真:(02)26531282
(五) 電子郵件:fsa725920@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