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4105號
附件:行政院衛生署100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
主旨:預告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草 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三、旨揭三類食品容器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項(行政院衛生署100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規定進行產品標示。
四、實施日期如下(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發布後一年。
五、本公告另刊載於本署網站(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六、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6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james19840813@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