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增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Chloroform等87項成分」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三、草案內容:詳如附件。
四、對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辨單位:衛生署藥政處
(二)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11樓
(三)電話:(02)23210151轉219
(四)傳真:(02)23971548
(五)電子信箱:pachan@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