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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12-08-15 | 更新日期:2022-07-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197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乙份
主旨:預告訂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實施範圍:自本公告實施日起製造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
四、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五、「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六、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本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一四二號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及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署授食字第○九九一三○二一○九號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7343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xenia26@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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