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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草案)
| 發布日期:2004-08-23 | 更新日期:2018-03-08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九三0三二七一二九號附件:「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草案)」,如附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三、前開草案條文,請於公告日起十四日內,民眾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十一樓)。 副本: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醫療器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生物產業發展協會、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生物科技研究所、中華中草藥發展協會、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中華無菌製劑協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美僑商會醫療器材組、台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生物科技發展協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本署法規委員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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