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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草案)」
| 發布日期:2004-09-09 | 更新日期:2018-03-08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稿 受文者:《 如副本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0九三0三一九八0三號 》 附件:《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草案)」 》 主旨:《 公告「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草案)」,如附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公告事項: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二、 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三、 前開草案條文,任何人得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四、 本標準適用中藥(含傳統中藥)廠及西藥廠。》 副本:《 經濟部、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台灣醫院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國防部軍醫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無菌製劑協會、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生物產業發展協會、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生物科技研究所、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中央健康保險局、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台灣區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美國商會醫療器材組、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德國經濟辦事處、台北市日僑工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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