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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草案)」
| 發布日期:2004-06-09 | 更新日期:2004-06-09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主旨:《 公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 前開草案條文,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民眾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號十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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