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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瀉劑」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2004-01-30 | 更新日期:2004-01-30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主旨: 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瀉劑」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三、草案內容:詳如附件(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任何人得於公告起一個月內將意見送達本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ΟΟ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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