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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1-09-29 | 更新日期:2011-09-29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624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草案對照表各乙份

主旨: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三、「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及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8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附件:公告掃描檔、「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草案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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