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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草案
| 發布日期:2011-08-12 | 更新日期:2017-03-16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411號
附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三、「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
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
fawc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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