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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
| 發布日期:2011-07-25 | 更新日期:2011-07-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氯化鈉含量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

四、標示事項:

(一)氯化鈉含量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應以「鉀鈉鹽」、「減鈉鹽」為產品品名。

(二)前開食品標示內容:應註明「減鈉」字樣及鉀離子含量,並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腎病變者應諮詢醫師或營養師是否適宜使用」等警語字樣。

(三)警語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五、實施日期:正式發布後一年(以製造日期為準)。

六、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局公告」網頁。

七、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3

(四)傳真:(02)26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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