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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2011-03-25 | 更新日期:2011-03-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927號
附件:
主旨:預告公告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公告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三、預告公告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文件內容應包含:
(一)產品品名及產品批號。
(二)產品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
(三)產品之水活性(Aw)。
(四)證明文件編號。
(五)製造廠名稱。
(六)製造廠編號。
(七)「適合人類食用」之官方聲明。
(八)輸入產品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達到平衡後大於4.6且水活性大於0.85者,必須另外加註殺菌值(Fo)之數值。(不含酸化罐頭產品)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與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2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預告公告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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