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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發布日期:2011-02-01 | 更新日期:2011-03-01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2月0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100034號

主旨:預告修正「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修正草案條文內容詳如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及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路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31。

(四)傳真:(02)26531776。

(五)電子信箱:chiwe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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