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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草案
| 發布日期:2010-07-01 | 更新日期:2016-10-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如下:
(一)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原則:
1、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兩種以下(含兩種)油脂名稱為品名。
2、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3、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4、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
(二)「調合油」字樣標示原則:
1、市售包裝調合油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
2、「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六公厘。
3、「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三)實施日期:正式發布後半年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
四、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食品藥物管理局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局公告」網頁及本署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054
(四)傳真:(02)26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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