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預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公告草案
| 發布日期:2010-06-11 | 更新日期:2016-10-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913號

主旨:預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公告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本修正草案相關內容:
(一)修正本署96年6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4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三)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
四、本案另刊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或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6531318轉1065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wen@fda.gov.tw
預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公告草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