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405606號
<>附件: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及總說明各乙份
主旨: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8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0441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
(三) 電話:(02)85906666轉分機6998
(四) 傳真:(02)25233303
(五) 電子信箱:pasherry@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