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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份條文
| 發布日期:2010-05-20 | 更新日期:2010-05-25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514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405606

<>附件: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及總說明各乙份

主旨: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8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10441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

() 電話:(0285906666轉分機6998

() 傳真:(0225233303

() 電子信箱:pasherr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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