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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2010-05-12 | 更新日期:2021-05-1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605381號
附件:「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三、草案內容: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次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0441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
(三)電話:(02)85906955
(四)傳真:(02)25230155
(五)電子郵件:ivanahung@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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