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預告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草案
| 發布日期:2010-03-26 | 更新日期:2010-03-29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預告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及第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飲料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318轉110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