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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草案及「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草案
| 發布日期:2004-06-21 | 更新日期:2004-06-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九三0四0四一八七號 附件:標準草案兩件 主旨:預告訂定「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草案及「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草案,如附件一、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三、對於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有意見,得於本(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台中關稅局、高雄關稅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醬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本署中部辦公室、本署食品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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