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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草案
| 發布日期:2003-10-14 | 更新日期:2003-10-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壹 主旨:預告「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草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辦理。 公告事項: 壹、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須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貳、本公告所稱「水產食品業」之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水產食品業:從事水產食品製造、調配、加工、包裝及運送、貯存等之業者,包括: (一)生鮮處理:含卸貨、分級、選別、去頭、去尾、去內臟、去鱗、去皮(去殼)、分切低溫 保藏之製造及運送、貯存過程。 (二)二次加工:含製罐、蒸煮、脫水、醃燻、鹽製、調理冷凍(藏)、萃取、發酵等。 二、魚貝類:可供人類食用之淡水或鹹水魚類、軟體類、貝類、甲殼類和其他除鳥類外之水生動物(包括鱷魚、蛙、甲魚、水母、海參及海膽等)。 三、水產食品:以魚貝類為主成分,製造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 四、水產罐頭食品類:將原料於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經脫氣密封加熱殺菌製成者,分    水煮、油漬、調味等三種。 (一)水煮:指將原料未加調味,以水充填者。 (二)油漬:指原料未加調味,以植物油充填者。 (三)調味:指將原料使用蕃茄醬、糖、醋、醬油、咖哩等調味製成者,包括魚醬類、蕃茄醬漬類、調味類及烤炸類等。 五、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包括: (一)冷藏品:原料未經調理,直接於凍結點以上低溫貯藏者。 (二)冷凍品:原料未經調理,直接凍結貯藏者。 (三)調理冷凍品:原料經調理後凍結貯藏者。    六、水產調味乾製食品類:經調味製成之乾製品,如魚鬆、調味紫菜片等。    七、其他水產品類:原料經過脫水乾燥或添加食鹽,其水分含量或水活性低於原料而能延長保存期限之製品,包活: (一)鹽藏品:指將食鹽散布於原料魚體,或浸漬於鹽液中加壓而後製成者,如鹽煙仔、鹽鯖、鹽鮭等。 (二)鹽乾品:指將新鮮之原料先鹽漬後再乾燥者,如鹽乾鯖、鹽乾鯧、鹽乾飛魚等。 (三)素乾品:指將生鮮原料直接乾燥製成者,如魷魚、乾鰈、扁魚干、海帶、海參等。 (四)煮乾品:指將新鮮原料先煮熟再行乾燥製成者,如鮑魚、干貝、蝦米等。 參、「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如下: 一、水產罐頭食品類:發布後一年。 二、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水產調味乾製品類:員工十人以上(含)者,發布後一年實施;員工十人以下者,發布後二年實施。 三、其他水產乾製食品類:員工十人以上(含)者,發布後二年實施;員工十人以下者,發布後三年實施。 四、其他水產食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肆、對於前開預告事項,任何人有意見,得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之前,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一00號),逾期視同無無見。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國食品GMP發展協會、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本署食品衛生處、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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