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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市售包裝鹼粽油及鹼粉應加標之危險警告標幟及警語標示
| 發布日期:2003-05-21 | 更新日期:2003-05-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九二0四00九五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市售包裝鹼粽油及鹼粉應加標之危險警告標幟及警語標示。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市售包裝鹼粽油及鹼粉應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險警告標幟(如附件): 1.危險警告標幟之尺寸大小不得小於3公分(高)x3公分(寬);但10ml以下之小包裝得小於上述尺寸,惟應大於1公分(高)x1公分(寬)。 2.危險警告標幟之顏色至少應為白底、紅色圖樣、黑色字體。 (二)警語: 1.勿存放於冰箱及小孩易取處。 2.萬一誤食,請勿催吐,儘速就醫。 四、對於前揭標示內容有意見者,任何人得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前,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二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中華民國包裝飲用水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冷凍食品發展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中華民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保健食品學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糕餅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米穀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釀造工業同業公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食品發展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本署中部辦公室、本署食品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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