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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發布日期:2020-07-29 | 更新日期:2020-07-29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729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26
附件:「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自上開生效日(以發行日為準)起,應符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oboyan7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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