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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2017-05-02 | 更新日期:2018-09-1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52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919

附件:「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

主旨:預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三、「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25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linda11802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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