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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2016-12-22 | 更新日期:2016-12-2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 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10561號
附件: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七款。
三、「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修正為「藥商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該應行登記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hw.gov.tw)「最新消息-公告訊息」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網頁。
四、由於本次預告內容為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1月1日署授食字第1011606990號公告、本部103年1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及104年10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41609821號公告內容之彙整,非屬全新之規定,並僅依藥事法修正藥局適用本規定,同時消費者保護法修正「郵購買賣」名詞為「通訊交易」,又預告擴大開放之醫療器材6品項業已徵詢各界意見,因此本案無須再予公告周知6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25
(四)傳真:(02)2787-8287
(五)電子郵件:luc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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